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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关于发挥监督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5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职能作用,推动全区优化营商环境。1月11日,自治区纪委监委2021年第1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关于发挥监督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正式对外发布。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关于

发挥监督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职能作用,推动全区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问题。强化政治监督,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减税降费让利助企纾困政策措施,坚决整治贯彻落实中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轻视忽视、应付对付、延后滞后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政令畅通、落实到位。

二、加强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不负责任、不抓落实问题。督促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督促有关党组织全面完成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巡视巡察整改任务,健全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部署、统筹谋划、抓好落实,及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优化营商环境不重视不研究、决策部署不科学不民主、执行落实靠部门靠下级,项目实施“舍本逐末”、推进实施“劳民伤财”、遗留问题“久拖不决”等问题进行跟进监督,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强对政府部门兑现政策、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不守信用、不兑现承诺问题。督促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资金支持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着力发现并纠正承诺不兑现、资金不到位、任意违约毁约、新官不理旧账等突出问题。督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时清偿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国有企业及时清偿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对不考虑企业实际强行集资借款、长期欠钱不还,以化解政府债务名义侵害企业利益的,督促整改、追责问责。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市场主体账款长效机制,从严查处政府及职能部门不诚信不践诺背后的腐败问题、责任问题、作风问题。

四、加强对简政放权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拥权自重、滥用职权问题。加强对中央和自治区简政放权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推动政府及职能部门大幅消减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政府权力清单和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流程,压缩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范围,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对该放没有放、明放暗不放、上放下不放、责放权不放,审批流程过多过繁、审批时限过长过久,体外循环、审批回流,部门间互为前置、互相证明、推诿扯皮等突出问题严肃追责问责,推动政府及职能部门最大限度为企业“松绑”、为市场“腾位”。

五、加强对市场监管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监管不当、执法不公问题。督促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认真落实监管责任,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信用承诺制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包容审慎监管。坚决纠正、严肃查处监管执法过程中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以罚代管、一事多罚、拖延式立案、选择性执法、“人情”执法、“钓鱼”执法,甚至设租寻租、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加强对政府及国有企业项目招投标、中介服务“监督的再监督”,坚决查处领导干部、关键岗位人员违规干预招投标、参与操纵中介服务行为。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价发现问题“检查的再检查”,督促有关地区部门抓好问题整改落实。

六、加强对政务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效率不高、作风不良问题。坚决查处对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置若罔闻,对企业的合法权益不管不顾,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坚决纠正、查处政务服务大厅不入驻、人进事不进、事进权不进、“前店后厂”、办事两头跑等问题,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坚决查处政务服务中吃拿卡要、“雁过拔毛”、效能低下、超期办结等突出问题。公开通报曝光破坏营商环境典型案件。

七、严肃查处官商勾结输送利益问题,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坚决查处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带老板上任”、为不法商人企业充当“保护伞”,以及在服务民营企业过程中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等违纪违法问题,严肃查处国有企业腐败和作风问题,推动形成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严惩违纪违法者,教育失误者,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在涉企执纪执法过程中严格区分经营者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行贿与被索贿、历史问题与当前问题,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八、严肃查处司法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督促政法机关建立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集中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坚决查处在处置涉企案件中利用职权干预司法、内外勾结、司法不公、执法不严、枉法裁判、以法谋私等突出问题,重点督促解决涉企案件久拖不立、久审不结、久结不执、任性查封占用案款问题,严肃追究司法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背后的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不再层层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内容来源:内蒙古纪委监委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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