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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纪委监委《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有关问题解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5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乌海市纪委监委《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有关问题解释
     一、关于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范围问题
    1.管理和服务对象包括直接管理、业务指导、委托管理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可以邀请本机关同级别、同职务及以上的同事,不允许邀请本机关低于本人级别、职务的同事。
    3.办理婚丧事宜,除亲属外邀请其他对象既是同学、战友等身份,也是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一律按管理和服务对象身份认定。
    二、关于桌数、人数问题
    1.严禁假借结婚当事人两家合办婚宴的名义大操大办,合办双方不准超过40桌、400人,其中任何一方都不准超过20桌、200人。
    2.结婚当事人两家合办婚宴,一方不在乌海市工作、居住的,另一方需写书面说明,注明亲家工作单位、职务,赴我市人数、住宿、交通、办理桌数等情况,向单位党组织备案。
    3.对只答礼不参加婚丧喜庆宴席的人员,申报人应主动向党组织说明情况、人数、金额等,并应纳入申报统计总人数。
    4.严禁事前预请、事后续请、化整为零、分批次分地点宴请等方式操办宴席。
    三、关于礼金问题
    1.严禁婚丧嫁娶活动现场虚设礼账,不准使用信封、红包预装礼金,不记礼账。
    2.不准以“礼尚往来”的名义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
    3.不准随意抬高礼金额度,一般控制在实发工资的10%为宜。
    四、关于备案约谈问题
    1.厅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活动,向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由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进行约谈提醒;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班子成员,向所派驻的纪检监察组备案,并由派驻纪检组长进行约谈提醒;所属单位的其他党员干部按照职责权限向所属单位党组织备案并接受约谈提醒;纪检监察干部向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备案并接受约谈提醒。
    2.操办婚事的当事人,在10个工作日前,向所属党组织申报备案,说明操办事由、时间、地点、邀请人员范围及数量等情况,书面承诺遵守相关纪律规定和接受监督,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备案机构如实报告情况。
    3.操办丧事的当事人,应在严格按规定操办后10个工作日内如实报告情况。
    4.各级党组织在受理婚丧喜庆活动申报时,需按照申报人的姓名、职务职级、桌数、人数、申报时间、操办时间、地点、申报事项、反馈结果、监督检查结果等内容按月建立台账,同时经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抄送所派驻的纪检监察组备案。
    五、关于监督检查问题
    1.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决纠正不正之风,强化事前申报约谈、事中明察暗访、事后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2.各级党组织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规定,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六、关于操办、参加婚丧喜庆活动的问题
    1.操办婚丧喜庆活动严禁使用公款公物公车,严禁由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严禁组织或参加与中央精神相违背、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严禁影响社会风气讲排场、比阔气等不文明行为,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一般组织婚丧喜庆活动车队总数不得超过7辆。
    2.党员、国家公职人员操办除婚丧以外的“生日宴”、“圆锁宴”、“贺寿宴”、“乔迁宴”、“升学宴”等活动,一律不得邀请除亲属外的其他人员参加,同时禁止参加非亲属家宴性质的上述宴请活动。
上述解释内容各区比照执行,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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