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本 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7日 作者: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供销 浏览次数:

  乌海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本

  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有资本优化配置,规范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乌海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乌海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社理事会以出资人身份对依法拥有的社有资本及其收益进行的收支预算安排。

  第二章  社有资本收益与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市社凭借资本所有权依法获得的社有资本经营收益。具体包括:

  (一)社有独资公司的税后利润;

  (二)社有控股、参股企业社有资本取得的红利;

  (三)社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

  (四)社有企业管理的社有资产处置收益和租赁收益;

  (五)社有独资企业的清算收益,社有控股、参股企业社有资本应分享的清算收益;

  (六)因享受政策优惠等方式获得的属于供销社的收益;

  (七)其他社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四条  市社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投资性支出,主要包括:

  1.重大项目投资支出;

  2.对社有企业的投资支出,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

  3.股权收购支出与兼并重组支出;

  4.购买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其他投资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

  1.管理、监督本级社有资产和社有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

  2.解决社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发生的相关支出;

  3.支持社有企业改革、发展而发生的相关支出;

  4.扶贫、救灾、捐赠等支出;

  5.其他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第五条  市社取得的社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用于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支出;

  (二)各类为农服务支出;

  (三)供销合作人才队伍培训教育和供销文化建设及相关活动支出。

  (四)全市供销社系统成员重大灾害损失、扶贫工作补助,社有系统重(较)大建设项目、流通网络项目建设,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各类先进示范创建的奖励支出;

  (五)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专项工作;

  (六)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六条  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发展环境及不同时期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需要,可适时调整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方向和重点。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  市级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务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市社社有企业根据当年经营情况,预测下一年度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计划,将有关材料报送市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根据市级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规定,编报年度市级社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社资委研究讨论后报市社党组审议。

  第九条  市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市社党组审议通过市级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后20日内,批复至社有企业。

  第四章  预算执行、调整

  第十条  社有企业应严格按照市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内容执行,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十一条  对市级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支出,市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科应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跟踪、检查、分析,掌握预算执行的进度和效果情况,监督预算资金的规范、合理运转,确保市级社有资本经营预算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中,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支出。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等情况,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市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科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下达预算调整批复,执行调整后的预算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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