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全资、控股企业重大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7日 作者: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供销 浏览次数:

  乌海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全资、控股企业重大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乌海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强化对直属企业重大项目投资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切实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促进直属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直属出资企业重大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内供销发〔2018〕40号)、《乌海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乌供销发〔202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社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社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投资是指社属企业研究决定,需要报请市社审批的股权类、固定资产类的项目投资。主要包括:

  (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控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以及受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设立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单个项目投资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投资和企业其他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购置、建设数额在20万元上(含)的投资。

  第四条  社属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和乌海市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有利于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项目预期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五条  市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资委”)根据市社理事会授权,对社属企业重大项目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市社社属企业项目投资导向,优化产业结构布局;

  (二)指导、监督社属企业建立健全项目投资决策程序、风险管控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

  (三)对社属企业报送的重大投资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社理事会审批;

  (四)监督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施、以前年度重大项目清理情况。组织对有必要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风险评估、后评价和审计。

  第六条  社属企业是重大项目投资活动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投资活动;

  (二)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企业重大项目建设规划;

  (三)组织实施重大投资项目;

  (四)建立并执行企业项目投资决策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等,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

  (五)向社资委报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材料、项目建设信息,配合社资委开展对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制度建设

  第七条  社属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项目投资管理制度。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投资决策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项目管理工作机构和职责;

  (三)项目实施工作程序和内部管理办法;

  (四)项目的预算管理、台账管理以及项目的实施与过程管理等规定:

  (五)项目的审计、后评价规定;

  (六)项目风险管理及处置预案,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

  (七)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社资委备案。

  第八条  建立重大项目投资信息管理制度。社属企业每季度向市社社资委报送一次重大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以前年度重大项目清理情况。项目完成后需向社资委报送项目资金报表、项目建设支出预算执行分析、效益分析报告等有关资料。社资委建立重大项目管理档案。社资委每半年或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社属企业重大项目推进汇报会,对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及以前年度重大项目清理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管理。

  第九条  社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政策法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资本运营、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事会监督、审计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社属企业重大项目投资活动的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加强重大项目投资事前管理。

  (一)社属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社资委审核。报送材料应当包括:

  1.董事会决议,如董事对项目有保留意见的须在决议中反映;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如有专家论证或评审意见应一并提供;

  3.涉及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的,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近三年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

  4.涉及非现金方式投资的,应提交拟作价投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5.与本企业以外投资主体合作投资的,应提交合作方情况介绍及其对项目的贡献说明、投资合作协议草案、合资公司章程草案等;

  6.风险评估报告。

  企业应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社属企业应当做好重大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社资委对规模较大或风险较大以及社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投资项目,应由社资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和评价。

  第十一条  加强重大项目投资事中管理。

  (一)社资委对社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动态监测。重点监测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二)社属企业针对内外部环境和投资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实现投资目的重大情况时,应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社资委。

  (三)社属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建立并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建设招投标制、项目建设监理制、项目合同管理制、项目概算管理、竣工决策管理、工程造价审计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加强重大项目投资事后管理。

  (一)社属企业在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总结。对纳入“三重一大”范畴的项目要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上报社资委。后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论证决策过程评价、执行过程评价、实施效果评价、持续能力评价、项目管理能力综合评定,并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项目建设提供参考,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社资委对社属企业重大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评价结果,总结推广有益经验。

  (二)社属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应突出体现被审计对象在重大投资决策、资金使用、投资收益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市社在对社属企业开展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检查时,将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执行和效果等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审计、检查结果作为违规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社有资产损失以及其它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相关工作人员对社属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文件、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社属企业对其出资设立的全资及参控股子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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