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乌海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市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符合系统实际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提高运营效率,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由市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包括市社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含委托企业经营管理的资产)、历年形成的积累以及依法认定为市社所有的其他资产与权益。
第三条 市社出资设立的社有独资和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社本级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值增值原则。坚持为农牧服务办社宗旨,做大做强出资企业,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实现社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二)依法合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出资企业章程履行职责,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有效监督,维护出资人权益,尊重出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权责对等原则。实行权利、责任和利益相统一,提高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执行力,调动相关利益主体的积极性。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社理事会是市社本级社有资产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力,享有出资人权益,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实行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协调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社理事会管理社有资产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社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和实施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调整和改善社有资产的布局和结构;
(二)参与制定出资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维护出资人权益;
(三)推进社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组织实施对出资企业的改革、改造与重组;
(四)建立健全社有资产基础管理、清产核资、绩效考核和奖惩等制度,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选人用人机制,培养德才兼备、敬业高效的出资企业管理团队;
(六)收缴出资企业应解缴的社有股金分红和资产使用费;
(七)履行出资人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社理事会应当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聘机制,依照有关规定推荐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推荐全资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人选的建议;
(二)提出向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会主席(执行监事)人选,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人选的建议;
(三)提出向参股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八条 市社理事会向所出资企业选派的董事、监事等出资人代表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维护出资人利益,接受市社理事会的监督管理;
(二)按照市理事会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三)按照市社理事会要求定期汇报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报告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
(四)恪尽职守,勤勉务实,忠实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
第九条 市社根据需要,设立独资的社有资产经营公司。社有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市社的授权,代表出资人做好社有资产运营和资产收益核算等工作,其职责权限由市社通过制定公司章程予以明确。
第十条 市社维护出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各出资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社授权委托经营的社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任务,制定企业内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确保社有资产的安全和收益最大化;
(二)执行市社制定的有关社有资产管理的决定、决议、规定等,接受市社的监督;
(三)代表市社对其出资设立的独资、控股、参股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以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的义务;
(四)编制本企业的社有资产运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五)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六)按规定向市社理事会、监事会定期报送会计报表,报告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履行市社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产权管理
第十二条 市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据资产来源及产权界定和构成情况,下列资产归市社所有:
(一)对企业的出资以及按照出资额应享有的股权收益;
(二)留存于改制企业的资产、剥离资产、核销资产、提留资产以及未经评估或未入帐的土地等资产;
(三)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后形成的社有资产;
(四)市社拥有的其他资产。
第十三条 市社理事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加强对所拥有的物权、债权、股权和无形资产等各类财产权的管理。认真做好社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市社委托出资企业经营管理的社有资产,其产权归市社所有,由市社理事会授权社有资产经营公司与被委托企业签订《社有资产经营合同书》,每年签订一次。
第十四条 市社依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产业政策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建立有效的资本投入和退出机制,推动资本合理流动,提高配置效率。推进系统内企业间联合、兼并和重组,引入社会资本和战略投资者参股、控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第十五条 独资企业进行重组或股份制改造,应当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由企业拟订,报经市社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股份制改造应合理设置股权结构,确保市社的控制力,重点骨干企业应坚持绝对或相对控股。
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所有者权益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有重大影响并需要报市社审批和备案的事项。
(一)出资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清算、改制、重组或变更公司形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出资企业出资设立或撤并独资、控股、参股企业;
(三)出资企业进行重大投融资,对外提供借款、担保、捐赠和资产抵押;
(四)处置或核销规定额度的资产;
(五)出资企业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出资企业进行非生产、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购置、建设及处置、核销资产损失;
(七)其他需要审批和备案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市社应加强对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审批和备案制度。根据掌控有力、管理适度的原则,明确规定需要审批或备案事项范围、报告程序和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社有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审批、执行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社有资产的投资主体是市社理事会或市社理事会授权的出资企业。社有资产投资方式包括市社直接投资和出资企业间接投资,采取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进行社有资产投资运营。
第二十条 市社的直接投资、出资企业的再投资必须符合市社的整体发展规划,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并按照相关决策程序进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社理事会根据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转让出资企业中属于市社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合理调整社有资产结构。
社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合作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社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市社理事会认可或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第二十二条 独资企业解散或破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按顺序进行职工安置和债务清偿。职工安置和债务清偿后的剩余净资产所有权属于市社,由市社理事会依法进行处置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资企业进行资产交易、权属变动等涉及社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时,须向市社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社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四条 出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二)合并、分立、解散、破产;
(三)产权转让;
(四)资产转让、置换;
(五)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托管、租赁给非社有企业;
(六)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七)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八)接受非社有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九)接受非社有企业的资产;
(十)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社有资产投资的产权代表要明晰到具体人员并赋予相应的责、权、利,防止社有资产投资的所有者代表缺位、虚置,造成社有资产投资流失。
第二十六条 出资企业开展各项经济业务签订合同时,要加强经营风险评估与控制,依法维护企业的利益。不得利用与关联方的交易损害企业的利益;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之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市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根据企业资本积累情况及企业发展需要,依法作出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决定。
独资及控股企业拟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或依法减资的要按规定报经市社理事会批准。
独资及控股企业的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未经市社理事会批准同意,不得随意冲减、划转。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有资产收益包括出资企业按照规定应解缴给市社的股利,社有资产(包括产权)转让收入,社有资产占用、租赁和承包收入,出资企业的清算收入,其他社有资产收入等。
第二十九条 市社理事会要加强对社有资产收益的管理,及时、全面掌握出资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市社每年年初确定本年度出资企业经济效益和资产管理目标及资产收益比例(金额);出资企业年度利润经考核审计后,按照公司章程或企业利润分配决议,经市社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并及时确认和解缴社有资产投资收益。
出资企业解散或破产,由市社组织或参与清算,及时收回投资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社有资产收益归市社所有,由市社理事会委托社有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
第七章 社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认真履行社有资产监督职能。
市社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依法合规履行监督职责。把定期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注重提高监督时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可能危及社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和重大决策、生产经营中存在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及时向市社理事会提交专项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社财务审计科具体负责市社本级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台账登记等基础性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社加强对经过产权界定留存于出资企业中改制后土地等剩余社有资产的管理,委托社有企业有偿使用;处置剥离、核销资产的收益归市社所有,鼓励企业积极处理剥离、核销不良资产,减少损失。
第三十四条 占用社有资产的单位,不论以何种形式经营,均不得擅自改变社有资产的权属。
第三十五条 市社逐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出资企业内部审计相结合的审计监督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加强对出资企业的审计监督,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八章 责 任
第三十六条 市社理事会主任是市社本级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市社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社有资产权益。
第三十七条 市社委派的出资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以及选派到出资企业的社有股权代表、聘任经理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按照市社理事会指示履行职责,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
(二)利用职权隐匿、私分、侵占、挪用企业资产或谋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三)在企业改制、资产转让、关联方交易等过程中,恶意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未如实提供企业情况、数据或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资产处置收益,有截留、挪作他用等行为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出资企业负责人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社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并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出资企业负责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市社出资兴办和管理的社会团体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自治区供销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合作社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原市社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依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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