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转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7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各盟市供销合作社、满洲里市供销合作社:

现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百强县级社、基层社标杆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供销厅合字〔2014〕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全国总社“百强县级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基层社标杆社”的创建工作
各盟市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符合创建条件(附件1)的相关单位认真填写“百强县级社”、“基层社标杆社”、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见附件3),并附申报创建单位工作总结,以及5张以上照片(电子版,含标识、全景、开展服务项目等)逐级上报。盟市供销合作社要严格审核,确保材料数据的真实性,推荐1家符合条件的县级供销合作社、1-3家基层供销合作社、1-3家农牧民合作社,并对本盟市申报创建单位进行综合排序,填报汇总表(附件4),同时总结2013年农牧民合作社建设尤其是示范社建设情况,阐明所采取的工作措施、工作成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思路,认真填报“201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情况调查表”(见附件5),将总结材料、调查表和创建申报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两份并电子版)于2014年9月20日前一并上报区社。

二、创建“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
按照总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标准(暂行)”(附件2),开展五星、四星、三星三个等次的星级社创建培育工作,带动系统农村综合服务社又好又快发展。2014年由区社创建“五星级”农村综合服务社22家,市级社创建“四星级”农村综合服务社67家,县级社创建“三星级”农村综合服务社133家。各盟市创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村综合服务社数量占本盟市农村综合服务社数量原则上分别不低于0.63%、1.9%和3.8%。“三星级”农村综合服务社由旗县供销合作社进行审定,“四星级”农村综合服务社由旗县上报,盟市供销合作社进行审定,“五星级”农村综合服务社由盟市上报,区社进行审定。盟市供销合作社将创建“五星级”的综合服务社相关材料和“四星级”、“三星级”综合服务社的名单于11月30日前上报区社合作指导处。

联 系 人:海鹰 毕国栋

联系电话:0471—5182979

电子邮箱:nmggxshzzdc@163.com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58号

附件:1. 创建单位申报条件

2. 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标准(暂行)

3. 创建单位申报表

4. 各盟市汇总排序表

5. 2013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情况调查表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4年9月10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百强县级社、基层社标杆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

供销厅合字〔201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党组、理事会有关工作部署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总社拟开展2014年百强县级社、基层社标杆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为农服务为宗旨,以“改造自我、服务农民”为主线,加大基层组织建设力度,坚持提质和扩面相结合,在不断提高基层组织覆盖率的同时,加快建设一批经济实力强、体制机制活、服务水平高的县级社、基层社、农民合作社和农村综合服务社,带动全系统基层组织进一步加快发展,为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安排

(一)创建“百强县级社”。从组织体系建设、流通网络构建、社有企业发展、经营服务创新等方面综合考虑,培育100─200家经济实力强、组织基础牢、服务水平高、农民评价好的县级社,带动系统县级社全面发展、做大做强。

(二)创建“基层社标杆社”。培育500家“基层社标杆社”,指导其进一步密切与农民的经济和组织联系,不断增强经营服务能力,带动全系统基层社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服务功能进一步提升。

(三)创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培育500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引领系统农民合作社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品牌化经营、市场化对接,增强竞争力、带动力和经济实力,实现快速健康发展。

(四)创建“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按照“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标准(暂行)”(见附件2),开展五星、四星、三星三个等次的星级社创建培育工作,带动系统农村综合服务社又好又快发展。2014年由省级社创建“五星级”农村综合服务社2000家,市级社创建“四星级”农村综合服务社6000家,县级社创建“三星级”农村综合服务社12000家。各省创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村综合服务社数量占本省农村综合服务社数量原则上分别不低于0.63%、1.9%和3.8%。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创建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单位(申报条件见附件1)填写“百强县级社”、“基层社标杆社”、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见附件3),并附申报创建单位工作总结(电子版,2000字以内),以及5张以上照片(电子版,含标识、全景、开展服务项目等)逐级上报。

(二)初审及评定。省级社进行认真审核后,对本省申报创建单位进行综合排序,填报汇总表(见附件4),与创建单位申报材料一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报送总社。总社将严格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各地上报单位进行评定,并在中国供销合作网进行公示。
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标准(暂行)”开展创建工作,并对2014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填报“2014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情况调查表”(见附件5),于2014年9月30日前一并报送总社。

四、保障措施

(一)积极培育扶持。各级联合社要按照总社部署,结合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和当地实际,加大“百强县级社”、“基层社标杆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创建培育力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加大扶持力度,指导基层组织不断强化功能,积极承接政府转移的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多方面的相关职能任务,成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力主体。

(二)强化考核检查。总社将对入选的“百强县级社”、“基层社标杆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建设不达标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要求,取消相关称号。

(三)大力推广经验。各级联合社要对各地成功经验及时进行总结,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会、观摩活动等形式在系统内推广,促进交流与合作。同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典型经验,进一步扩大影响、提升形象。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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