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供销合作社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7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为推动市供销社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结合市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工作由市社办公室负责。

二、督查督办主要范围

(一)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事项;

(二)市政府交办的人大提案、政协建议办理情况;

(三)上级领导的批示及上级机关转来的批办件、督办件;

(四)市社党组会议、社务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

(五)市社领导的批示和口头交办的重要事项;

(六)机关各科室、社属各企业重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三、督查督办工作基本程序

(一)立项。办公室根据领导要求或业务职能确定跟踪检查项目,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办理要求、办复期限等。

(二)交办。办公室将立项的督查事项及督查要求报市社领导审批后,根据督查督办事项的不同内容和职能分工,向承办单位发出督办通知。 

(三)督办。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现场督查、书面(口头)通知或电话等方式对督查事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完成情况,对未按进度时限完成的要进行催办,确保承办单位及时完成。

(四)报告。将跟踪检查所掌握的情况,包括工作进展程度、存在问题、主要原因、建议、结果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社领导(或口头汇报),重要事项要在规定范围内进行督查督办情况通报。

(五)归档。办公室对督查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按照办结一件整理一件的原则,分类归档保存。

四、基本要求 

(一)办公室对立项跟踪督办的事项要根据文件要求、会议部署或领导批示,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办理要求和办复期限,同时,要建立督办登记制度,登记交办事项、交办部门及经办人员和办结时间等。 

(二)督查督办事项交办后,经办人要通过口头或书面通知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主办单位进行催办,跟踪检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一般工作应在交办3-5个工作日后定期督办,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期办理;紧急情况按需要或领导要求及时督办;对比较重大的问题或久拖未结的问题,要发督办通知催办。

(三)催办工作要突出重点。重点抓好领导批示或上级机关督办事项,市社党组会议、社务会议、主任办公会议重要决定事项,重点工作或重大决策推进落实情况,以及人大提案、政协建议的跟踪督办。对一般性督办事项也要有计划地加强催办。

(四)办公室要及时向市社领导报告有关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一般要求以文字材料作书面报告,较急或简单事情可作口头汇报。

(五)报告或反馈督办情况,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全面地把办理情况如实汇报,不能只报喜不报忧,更不能凭个人爱好或感情,向上级部门和市社领导提供不实或不全的情况。

(六)对难度较大的督查督办事项,确实难以如期办结的,要通知主办单位先按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说明不能如期办结的原因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及时向上级部门或市社领导反馈。




打印 关闭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