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供销合作社考勤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7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严明组织纪律,建立规范、高效的组织运行机制,依据国家《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市社的实际,制定机关考勤管理制度。

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实行考勤签到制度。

三、职工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无故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后签到的为迟到;无故擅自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为早退。

四、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为旷工。

五、凡因各种原因,在工作日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均要办理请假手续。

六、由于特殊原因,请假期满不能如期归回的,可用电话等方式续假,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手续。无正当理由、无准假手续而缺岗,或假期已满不履行续假手续而逾期不归者,均按旷工处理。

七、办公室统一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请、销假事宜,请假人员应严格按照准假时间休假,请假届满次日由本人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八、请假审批权限

(一)离市请假

1.市社主要领导请假离市,除按照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外,应告知办公室便于工作联系。

2.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离市,需填写《请(休)假申请表》,由市社主任审批,并告知办公室便于工作联系。

3.各科室负责人请假离市,需填写《请(休)假申请表》,由分管主任签署意见,由市社主任审批。

4.各社属企业主要领导请假离市,需向市社分管主任报告并由主任审批。

5.其他工作人员请假离市,需填写《请(休)假申请表》,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分管主任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市社主任审批。

(二)市内请假

1.市社主要领导请假应告知办公室便于工作联系。

2.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请假1天以内,向市社主任报告;请假1天以上,需填写《请(休)假申请表》,由市社主任审批。

3.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需同时向分管主任和市社主任报告;请假1天以上,需填写《请(休)假申请表》,由分管主任签署意见,由市社主任审批。

4.其他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请假2天以内,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并由分管主任审批;请假2天以上,需填写《请(休)假申请表》,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分管主任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市社主任审批。

九、年休假、婚假、生育假、探亲假等按相关规定执行,并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办理。

十、机关考勤结果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各种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使用。

十一、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十二、考勤工作由市社办公室牵头负责统计,并按月公布考勤情况。

十三、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市供销社工作人员请(休)假申请表

    2.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相关规定摘要 

附件1:    市供销社工作人员请(休)假申请表

 

申 请 人


请(休)假时间


请假事由:

科室负责人意见:

分管主任意见:

主任意见:

销假时间:       年    月    日

                                请假人签字:

 

附件2:  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相关规定摘要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五条   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三、《婚姻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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