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供销合作社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7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市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公务活动,节约经费开支,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使用管理

  (一)机关公务用车由市社办公室统一管理、调配,明确专人负责。

  (二)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监督管理。严禁非公务活动用车和私自出车,不得将机关车辆对外出租出借,车辆离市外出必须经主任批准。

  (三)加强车辆停放的管理。车辆无出车任务或下班后,必须停放在车库或固定地点,确保停放安全。

  (四)严格建立单车费用专帐制度。由财务审计科对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险、运行费用实行定额核算,降低运行成本;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制度,如以上项目政府未实行定点制度,由市社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确定定点保险、维修、加油单位。

  二、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员是指包括在编、聘用、借用和兼职驾驶人员。驾驶员应爱岗敬业,服从工作调配,精心爱护车辆,按时出车确保完成任务。

  (二)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规则、安全操作规程和单位其它相关规章制度,按规定办理车辆年检手续,遵纪守法,文明行车,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三)驾驶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任务出车;严禁驾驶员公车私用,严禁酒后驾车;由于驾驶员违章行驶、违章停放等原因发生的罚款,单位不予报销;驾驶员若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或出现车辆其它损失,要及时报告,不得隐瞒不报。

  三、车辆维修管理

  (一)机关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管理。本着方便、节约、保证质量的原则,由办公室对市区内车辆修理厂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定点维修意见,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实行定点维修。因技术条件限制,确需在外地维修保养车辆,由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市社主任批准。

  机关车辆维修报批程序和批准权限。1.维修费在200元以下的维修,由驾驶员事先申请,报市社办公室同意后,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2.维修费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维修,由驾驶员事先申请,经市社办公室审核,分管主任和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3.维修费1000元以上的维修,除以上程序,须报请市社主任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

  (三)车辆在外地确需要修理,本着节约的原则,由随车领导向分管财务领导报告修理范围、部位和大约所需经费后及时修理,并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将更换配件带回。

  四、油料管理

  由市社财务审计科统一办理加油卡。车辆按实际使用情况领卡加油,并登记车辆用油量和行驶公里数。车辆外出加油按实际用油报销。

  五、安全处罚

  (一)驾驶员违犯交通法律法规,或未经批准私自出车、不按规定出车和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意外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车辆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全部经济损失及其它全部责任。

  (二)因未按规定存放车辆,发生车辆盗抢和财产损失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相关责任人要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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