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文质量和处理效率,实现市供销社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供销社发公文(包括市社党组、市社机关党委发文,下同),是市供销社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机关各科室、各区供销社、社属各企业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严格遵守本细则。
第七条 市社办公室是市社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按照公文内容和作用,市社发公文的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或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行政决定事项。
(二)公告。适用于向市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有关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九)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成文日期、发文机关印章、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要素组成。有的公文还要根据情况添加以下要素: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签发人、附件顺序和标题、附注、附件、抄送机关等。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在首页右上角标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和保密期限,标注方法为“密级★保密期限”。凡未标明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在首页左上角标明份数序号。文件是否公开应在相应位置处标注说明。
(二)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需7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公文)、“急件”(需14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公文),特别紧急的公文应注明时限要求。紧急程度由各承办单位提出,由办公室确定。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三)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与同级或相应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一般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在公文稿中应按顺序写明联合发文的单位名称。
(四)发文字号应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号。市社的主要发文代字号如下:
党委发文为乌供党字,市社发文为乌供销发、乌供销字、建议、提案答复文分别为乌供销复字,盐务局发文为乌盐发。
公文的发文字号每年编一次。
(五)上行文应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件应在附注处(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加括号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主送范围可由承办单位商办公室确定。市社系统的公文主送单位排列顺序一般为:
1.发往三区供销合作社的公文,写作“各区供销合作社”。
2.发往市级各单位的公文,一般写作:“各部、委、办、厅、局,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单位”。
3.发往市社机关各科室、社属各企业的公文,写作“市社机关各科室、社属各企业”;只发市社机关科室的公文,写作“市社机关各科室”;只发社属各企业的公文,写作“社属各企业”。
抄送机关排列顺序一般为:市委、人大、政府、政协、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乌海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空一行)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要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要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如负责人批准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间推迟10个工作日以上的,成文日期可由承办单位商办公室确定。联合发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十一)印发日期以开印的时间为准。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在印章、成文日期之下。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筒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
第十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 X297 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属于市社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市社自行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需市政府审批或授权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也可以由市社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二条 除以办公室名以外,机关各科室不得以科室的名义对外正式行文。社属各单位对外行文不得使用市社文头纸,应使用署有本单位名称的文头纸。
第十三条 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未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意见不一致时,不得向下行文。
第十四条 “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需市委、政府同时审定的,可以同时主送“市委、市政府”。
第十五条 请示市委、政府批转或市委、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公文,应同时附代拟稿。
第十六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意见”、“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先签署意见,会办单位依次签发。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八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草拟公文应做到: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制定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充分论证,切实可行。
(二)观点鲜明、正确,表达简捷、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逻辑性强;内容充实、数据准确、语言平实、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写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在第一次出现时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还应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据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他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条 市社主办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的工作和问题,承办单位应主动协商提出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外单位送市社会签的公文,办公室根据公文内容,送相关科室提出会办意见。如对公文有改动意见,应与来文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经办公室审核送市社领导审签。意见不一致,相关单位应说明理由和情况,并报市社领导审定。
第二十一条 公文成稿后,拟稿单位要严格审核后,送办公室核稿。凡未经办公室审核的,市社领导不予审签或批示。
第二十二条 以市社名义行文,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承办单位起草、科室负责人审核、办公室核稿、市社领导审签、办公室统一编文号、印制、承办单位分发、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三条 以市社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主任签发, 主任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要经过市社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与其他部门的会签文件,由市社主办的,一般由主任签发;由其他部门主办的,一般由分管领导会签,如有必要应当送主任签发,重要事项要经过社务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 市社领导批示件,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分办。
第二十五条 发送文件时,收文机关有份数要求的,应按照要求办理。一般情况下,报呈市委的文件为5份,报呈市政府的文件为5份,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一般情况下,所发文件,均应向市社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报送1份,办公室存档2份。
密级文件按照有关要求在限定范围内发放。
发往各区供销合作社的正式公文,不得直接发给对应的科室。一般性公文传递用OA办公系统交换、平邮或挂号;机密文件按规定渠道传递。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六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分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凡送市社的文电、公务信函,统一由办公室签收、拆封、登记、分发。机关各科室收到的主送“市供销合作社”的文件,应及时送办公室按照程序办理。收文传递要准确、及时,不得积压、延误。
第二十七条 需要办理或阅知的来文,由办公室负责分办。其中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呈市社领导批示。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业务的公文,主办单位商会办单位办理。承办、主办单位须正式拟文、呈批、报送,办公室负责核稿。
来文有时限要求的,应按规定时限办理;无时限要求的,应在1周内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或会签,承办科室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紧急公文,应随到随办。有时限或保密等特殊要求的公文,要特事特办,并按要求及时向办公室告知办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凡来文征求市社意见的,承办科室要认真研究,必要时要召集市社有关科室会议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后,呈报市社领导审定,在规定时限内答复。
第二十九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文印制
第三十条 各类公文必须严格依照统一的行文规则和公文格式印制。
第三十一条 密级公文由指定的专人印制。
第三十二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由拟稿人核校、签字,主办单位负责人审读。印制过程中,需要对文稿进行改动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三十三条 公文印制数量由承办单位商办公室确定。机关各科室如需送外部印制,须经办公室同意。
第八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四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五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公文形成的全过程。
机关各科室、社属各企业应将公文办理中的相关材料和上级领导机关的批示、批复件等及时整理、保存。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六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确定保管期限。
第九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文由办公室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销毁。
第三十八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翻印,并应注明翻印单位、份数和印发范围等。
第三十九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条 公文被废止或撤销的,自废止撤销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一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办公室文件管理人员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四十二条 机关各科室、社属各企业要按规定要求严格保管各类文件。市社办公室定期组织到指定场所销毁文件,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并由两人以上监销。其中,销毁密级文电应进行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机构调整时,需要归档的公文、资料应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全部移交档案室。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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