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市委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各项规定,规范市供销社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接待应坚持统筹管理、事前审批、严格标准、厉行节约的原则。
二、公务接待工作由市社办公室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三、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具体包括以下范围和对象:
1、上级领导机关来市社出席会议、视察调研、执行任务、检查指导工作的;
2、兄弟省、市系统同行来市社考察交流工作的;
3、其他部门和基层单位来市社协调工作、办理事务等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
4、市社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事项。
四、公务接待必须有对方单位出具的公函,或市社相关科室接听的电话记录,无公函或电话记录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五、严格履行事前审批手续。各经办科室须根据来函或电话记录,事先拟定具体接待方案(包括来访人员名单、来访任务、活动时间、航班车次、日程安排、陪同人员名单等),由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相关科室配合做好具体接待工作。
六、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接待用餐。接待对象在15人以上的按照规定标准安排自行用餐,15人以下或者不具备自行用餐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安排套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自行用餐、标准套餐和工作餐均以地方特色菜、家常菜为主,不得安排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日中午严禁饮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七、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陪餐人员标准比照接待对象标准执行。
八、公务接待一般不负担客人住宿费。接待时可根据客人的要求,帮助安排酒店办理订房手续。特邀客人且需负担住宿费的,应报市社领导审批后按标准执行。
九、公务接待期间的有关活动安排,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召开会议时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提供香烟水果;安排现场考察调研的,应严格控制随行人数,减少随行车辆。
十、公务接待费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十、公务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不得用公款支付应当由接待对象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下级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转嫁接待费用。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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