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23年10月1日至31日)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8日 作者: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供销 浏览次数:

现将2023年10月1日至31日公布施行的法规和政策综述如下:

        一、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与2015年《条例》相比,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明确职级公务员的教育培训时间量要求。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上公务员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脱产培训,以及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3个月或者550学时。一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下公务员,应当每年参加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体系。规定干部教育培训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以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履职能力培训为重点,注重知识培训,并对每个部分的重点内容作了完善和调整。规范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明确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包括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部门行业培训机构、国有企业培训机构、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并对6类培训机构的职责定位作出规范。新增“纪律与监督”一章。将2015年《条例》中涉及罚则的内容进行整合,单独成章,以进一步强化干部教育培训纪律要求。

        二、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提出12个方面38条具体措施,主要内容有:一是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和发展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强化对流通领域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二是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高对农户、返乡入乡群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水平,有效满足农业转移人口等新市民的金融需求,持续增加首贷户。加大对粮食生产各个环节、各类主体的金融保障力度。拓宽涉农主体融资渠道,稳妥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林权抵押贷款。积极探索开展禽畜活体、养殖圈舍、农机具、大棚设施等涉农资产抵押贷款。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重点支持县域优势特色产业。三是发挥普惠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农业企业、农户技术升级改造和污染治理等生产经营方式的绿色转型提供支持。探索开发符合小微企业经营特点的绿色金融产品,促进绿色生态农业发展、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和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四是建设农业保险高质量服务体系。扩大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落实中央财政奖补政策,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推进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电子化试点,优化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制度,进一步提高承保理赔服务效率。发挥农业保险在防灾减灾、灾后理赔中的作用。五是用好财税政策支持工具。落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普惠金融重点群体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供销合作总社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工信部联原〔2023〕126号)实施期限为2023—2024年。其中在做好化肥生产保供方面提出,实施重点化肥生产企业最低生产计划管理,鼓励硫磺、冶炼酸企业与磷肥生产企业,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企业与化肥生产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引导符合安全环保规定的矿肥一体化磷肥企业立足保供需求尽量增加磷矿石产量,加大磷矿石供应力度,做好“春耕”、“三夏”、“秋冬种”等关键节点化肥生产保供。

        四、最高法出台《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法发〔2023〕15号)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做出如下部署:一是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腐败行为惩处和追赃追缴力度,健全常态化冤错案件纠正机制,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主体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加强对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尽可能减轻追赃追缴财产等司法活动给民营企业和其他相关案外人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二是维护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针对恶意“维权”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行为,以及利用虚假、恶意诉讼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针对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要求完善相关重整机制和配套制度,加大挽救力度,推动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链条。三是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治理。有效拓宽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依法规制民间借贷“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依法确认民营企业为吸引人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股权激励、年薪制等条款的法律效力,依法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引导民营企业与劳动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规范股东行为,依法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关联交易“掏空”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企业资金、违规担保向企业转嫁风险等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法治手段破解“代理成本”问题,提高“内部人控制”的违法犯罪成本,维护股东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五、人社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

《通知》(人社厅发〔2023〕36号)明确了企业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主要职责。一是在组织建设方面,提出规模以上企业要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有分支机构的,按照分级设立的原则在总部和分支机构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有需要的企业,可在车间、工段、班组等设立调解小组。小微型企业可参照规模以上企业做法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联合设立调解委员会。不具备设立调解委员会条件的,可安排劳动者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员(信息员),参加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二是在工作职责方面,企业调解委员会要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六、国管局印发《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国管资〔2023〕266号)将原办法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发生下列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应当报国管局审批”中第三款“……单价或批量价值2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修改为“……单价或批量价值15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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