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23年9月1日至30日)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8日 作者: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供销 浏览次数:

现将2023年9月1日至30日公布施行的法规和政策综述如下:

一、中办、国办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方案》明确主要任务是:加快推进“三权分置”,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切实加强森林经营,保障林木所有权权能,积极支持产业发展,探索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其中强调,一是实行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落实所有权,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稳定承包权,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放活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或者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二是鼓励各地采取措施,引导农户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支持小农户通过多种形式联合开展生产,推广家庭联合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股份合作经营、农户委托经营模式。发挥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动小农户作用。

二、发展改革委、国家粮储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通知》(国粮粮〔2023〕165号)指出,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确保“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收粮、有车运粮”。要严格执行质价政策,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符合标准的粮食,不得损害种粮农民利益。要优化收购现场服务,按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格上墙、标准上榜、样品上台,做好咨询讲解、接卸引导、账款清算等工作。要持续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密切跟踪粮食市场动态变化,紧盯重点品种、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加强分析研判,丰富政策储备,掌握工作主动。建立问题线索快速响应机制,严肃查处“转圈粮”、“以陈顶新”、“先收后转”、“虚假收购”、“压级压价”、“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问题;加强涉粮资金监管。  

三、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

《举措》聚焦五个方面提22条具体举措: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监管执法体系,杜绝选择性执法,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标准制定,计量服务中小企业。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四、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农办农〔2023〕29号)要求:强化农药行政审批职责履行,认真做好农药登记省级初审、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等行政审批工作。强化农药市场监督管理,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电商经营者的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查,坚决打击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农药行为。强化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监督检查,严防数据造假,保障农药登记的公正性。强化农药行业指导与服务,加强规划引领、产销信息调度、培训指导,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强化农药安全风险防范,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农药安全风险防范,落实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加强安全用药培训指导,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发展改革委公布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办法》(2023年第4号)修订重点包括:完善粮食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建立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等重点环节质量安全检验制度、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粮食储存有关规定。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对粮食质量安全扦样、检验的管理、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的管理。强化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压实监管职责,强化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细化完善法律责任,对粮食经营者违反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关规定。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发布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的公告

《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决定自2023年9月22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决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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