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23年5月1日至31日)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8日 作者: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供销 浏览次数:

现将2023年5月1日至31日公布施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综述如下:

一、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财办农〔2023〕12号)明确,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23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实施并启动新的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2023年试点的重点任务聚焦在富民乡村产业发展、数字乡村发展、乡村人才振兴、乡村治理四大机制创新上。在富民乡村产业发展方面提出,要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作用,积极探索撬动社会资本与村集体合作共赢模式。在乡村人才振兴方面提出,重点培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和产业发展职业经理人、经纪人等,提升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通知》明确,试点项目方案编制和实施过程中,要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坚决杜绝违规举债搞建设,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二、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快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的意见》

《意见》(农机发〔2023〕3号)提出,力争通过三年左右时间,补上粮食产地烘干设施装备短板,建成布局合理、体系完善的粮食产地烘干体系,烘干能力基本满足全国粮食产地烘干需求。《意见》指出,要优化粮食烘干能力布局,科学合理确定粮食烘干中心(点)建设布局和规模,构建烘干点与烘干中心相结合的粮食产地烘干体系;推进粮食烘干设施装备规范建设,分品种、分区域推广应用适宜的粮食烘干机与储粮仓;发展节能高效绿色技术与装备,加快研制新型热源和清洁能源机型,推进对现有粮食烘干机进行环保节能升级改造;提高烘干设施装备信息化水平,加快信息化技术与烘干储粮设施装备相融合;增强烘干作业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机制,提高设施装备的利用率和经营效益。《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聚焦小麦、水稻、玉米、大豆等主要粮食作物生产的需要,全力推进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建成布局合理、体系完善的粮食产地烘干体系,提升粮食产后处理保障服务水平,切实降低粮食产后灾后损失,支持粮食生产收储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致富。

三、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农业品牌精品培育工作的通知》

《通知》(农办市〔2023〕5号)指出,2023年综合考虑产业规模、品牌基础、市场消费和国内外影响力等因素,重点培育32个品类的区域公用品牌。重点从品牌发展优势、品牌竞争力、品牌发展力、品牌影响力、品牌带动力等方面进行评价。 《通知》强调,农业农村部对纳入精品培育计划的品牌将重点在政策支持、营销推介、渠道对接、海外推广、金融扶持、消费促进等方面提供支持。2023年将组织开展全媒体公益宣展活动、优质渠道对接会、“菜篮子”产品暨品牌农产品消费促进行动、中国品牌全球行等。

四、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2023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税总办纳服发〔2023〕23号)围绕 “税惠助益强信心”“实措纾困解难题”“重点护航促成长”三大类系列活动,提出12项服务措施。在“税惠助益强信心”方面,继续落实将“六税两费”减免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在“实措纾困解难题”方面,广泛收集汇总工商联所属商会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配套需求,形成“产销清单”,充分利用登记信息、信用级别、发票流向等税收大数据筛选定位适宜的小微经营主体,形成“推荐清单”,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串珠成链”,打通小微经营主体与大中型企业的合作通道,推动小微经营主体融入产业链、供应链。在“重点护航促成长”方面,成立“税务助农团”,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配备“税费政策讲解员”和“快速响应联络员”,帮助用好用足税费优惠政策。

五、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重点对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提出规范要求。《管理办法》明确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览等5类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并分门别类提出不了具体要求;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外卖企业,每半年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购物袋、快递塑料包装、一次性塑料餐具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且各报告主体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时,口径必须前后保持一致。《管理办法》自2023年6月20日起实施。

六、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新修订的《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基础上,对合同行政监管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梳理。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针对消费者反映较为强烈的经营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行为,以及经营者就格式条款向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等义务,《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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