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23年4月1日至30日)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8日 作者: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供销 浏览次数:

现将2023年4月1日至30日公布施行的政策综述如下:

一、国办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通知》(国办发〔2023〕11号)明确提出3方面政策:一是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30%返还。二是拓宽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实施2023年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落实就业见习补贴等政策。三是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国办出台《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意见》(国办发〔2023〕9号)确定了8方面的改革任务:一是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定位,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决策、监督、咨询作用,将监督职责的重点聚焦在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上。二是优化独立董事履职方式,完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机制,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关联交易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事前认可。三是强化独立董事任职管理,要求独立董事应当符合独立性要求,建立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制定独立董事职业道德规范,探索建立独立董事信息库。四是改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从提名、资格审查、选举、持续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链条优化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建立提名回避机制,明确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审查要求。五是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强化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不配合、阻挠独立董事履职的监督管理,鼓励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投保董事责任保险。六是严格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监督管理,完善履职评价制度,建立声誉激励约束机制。七是健全独立董事责任约束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明确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八是完善协同高效的内外部监督体系,形成强大监督合力。

三、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财综〔2023〕12号)从增强就业服务扶持、提高教育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优化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机制、助力乡村振兴、深化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探索创新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方式等方面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在助力乡村振兴方面,提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创新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和实现方式,围绕具有较强公益性,对农民增收、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治理带动能力强的服务领域,实施重点购买帮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农技推广、农业农村人才培训、民俗文化活动等,带动乡村产业发展。支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经营增效。

四、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

《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38号)从政策落实提速、重点服务提档、诉求响应提效、便捷办理提质、规范执法提升5个方面推出20条措施,确保各项税费政策及时落实落细、落准落稳。在政策落实提速方面,针对不同的政策适用主体,制定分主题的政策清单,分类分别向纳税人缴费人进行推送,进一步促进“政策找人”“送政策上门”的精准化、细致化。在重点服务提档方面,认真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通过加强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操作流程,充分释放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红利;联合全国工商联深入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让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企业。在便捷办理提质方面,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以下的企业自动免征残保金,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持续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推动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延续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的申报实现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减免税额、自动预填申报。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上述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告》印发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六、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在政策制定中保持降费率的连续性,提出两方面要求:一是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二是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七、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2023年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的通知》

《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42号)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聚焦重点领域小微企业需求,加强精准支持,形成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在优化小微企业信贷结构方面,提出重点围绕小微企业无贷户加大支持,扩大服务覆盖面。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增加信用贷款投放,降低对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的依赖。合理满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信贷需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在加大对小微企业续贷支持力度方面,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开发小微企业续贷专门产品或完善现有产品续贷功能,原则上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中短期经营性贷款产品都应具备续贷功能。合理确定本行续贷条件,严禁为挪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办理续贷,不得用续贷掩盖信用风险。在丰富小微企业保险产品服务供给方面,提出鼓励保险公司按照商业可持续、保费合理的原则,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生产经营特点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需求,丰富产品种类,设计专属保险方案。鼓励灵活缴费服务方式,探索简易化定损理赔模式。推广服务小微企业的物流运输、知识产权等财产保险产品。

八、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出台《支持脱贫地区打造区域公用品牌实施方案(2023-2025年)》

《实施方案》(农办市〔2023〕4号)支持打造的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一个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因素的明确生产区域内,由相关组织所有,由若干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品牌名称由“产地名+产品名”构成,产地为县级或地市级。在壮大主导产业方面,提出推进产业全链开发,引导龙头企业到脱贫地区建设农产品加工基地,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冷藏保鲜设施和产地冷链集配中心,提升脱贫地区农产品加工、仓储保鲜、运输销售等能力。在支持渠道拓展方面,提出启动“千名采购商走进脱贫地区”全国行活动,组织开展系列脱贫地区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同时,鼓励开展产地直播,支持优质特色品牌产品参与大型电商直播活动,优先推荐品牌农产品入驻“832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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