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22年2月1日至28日)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6日 作者: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供销 浏览次数:

现将2022年2月1日至28日公布施行的法规和政策综述如下:

一、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

2月22日,新华社受权播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1号),这是新世纪以来,中央连续出台的第19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一号文件锚定乡村振兴的总体目标,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对2022年乡村振兴重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文件共包括8个部分35条,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两条底线、三项重点、一个加强”,“两条底线”就是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三项重点”就是扎实有序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一个加强”就是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

《意见》与供销合作社相关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聚焦关键薄弱环节和小农户,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农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等各类主体大力发展单环节、多环节、全程生产托管服务,开展订单农业、加工物流、产品营销等,提高种粮综合效益。二是做好化肥等农资生产储备调运,促进保供稳价。三是支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四是发挥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作用。

二、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

《规划》(国发〔2021〕25号)对“十四五”时期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战略导向、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等作出全面安排,谋划了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保障、乡村产业链供应链提升、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现代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等9方面58项重大工程、行动和计划。在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方面,提出要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覆盖面,加快培育农村电子商务主体,引导电商、物流、商贸、金融、供销、邮政、快递等市场主体到乡村布局。深入推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在协同推进农村各项改革方面,提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三、国办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国办函〔2022〕7号)围绕加快补齐能力短板、着力构建一体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推动智能绿色升级、提升建设运营市场化水平、健全保障体系5个方面,明确了15项重点任务。关于持续推进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提出健全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机动车、退役光伏组件和风电机组叶片、废旧家电、废旧电池、废旧轮胎、废旧木制品、废旧纺织品、废塑料、废纸、废玻璃等废弃物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开展100个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关于推动环境基础设施体系统筹规划,提出推进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基地(园区)建设,加强基地(园区)产业循环链接。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8号)决定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同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告》中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五、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扩种大豆油料专项工作的通知》

《通知》(农办经〔2022〕1号)提出,要引导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地制宜扩大大豆油料生产,开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提高大豆油料产能,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为大豆油料扩种提供坚实的主体支撑和服务保障。《通知》要求各省份要择优遴选一批种植规模大、技术装备适宜、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重点主体,鼓励其积极承担大豆油料扩种任务;引导大豆油料加工收储、农机装备制造等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共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和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中心,提供运营指导、交流培训、技术推广、组织托管等公共服务。

六、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与此衔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整合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申请文书和材料规范,整合了各类分支机构文书材料,整合了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等登记文书。二是增加了歇业备案的基础提交材料和文书表格,各地在办理具体歇业登记时,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三是取消了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经济性质等事项,取消了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主管部门出资证明、银行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取消了合伙企业缴付出资确认书,不再要求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时提交全体股东或投资人承诺书等材料。四是完善整合了原有信息填写、申请人承诺和填写说明的内容。将经营范围的填写方式调整为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登记。对市场主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资、清算组成员等公告的,免予提交相关纸质证明材料。在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时,鼓励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形式获取清税信息,免予额外提交纸质清税证明。

七、最高法出台《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总则编解释》(法释〔2022〕6号)共9部分、39条。第一部分一般规定,对实践中法官普遍感到难以把握的民事法律适用规则、习惯作为法源的适用、滥用民事权利的认定与法律后果等一般性问题作出规定。第二至第四部分通过解决诉讼保护胎儿利益问题,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指定监护、意定监护等监护制度适用问题,以及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确定等问题,实现对胎儿、被监护人、失踪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第五、第六部分重点解决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的认定,以及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具体适用等问题,突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第七、第八部分重点解决防卫过当、避险不当的认定标准、见义勇为受益人适当补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损害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作出补充规定。第九部分附则规定了《总则编解释》的施行时间为2022年3月1日,以及适用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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