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22年1月1日至31日)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4日 作者: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供销 浏览次数:

现将2022年1月1日至31日公布施行的法规和政策综述如下:

一、国务院发布《“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

《规划》围绕6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和重点任务,其中,在深化市场主体准入准营退出制度改革方面提出,一是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二是加快提升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化水平,深入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稳妥落实歇业制度,动态调整和发布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优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推进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深化经营范围登记改革。三是持续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全面推行“一网通办”,将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业务纳入平台覆盖范围,加快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到2025年企业平均开办时间由目前的4个工作日以内进一步压缩到2个工作日左右。四是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健全强制退出机制,完善企业吊销、注销等规定,规范企业清算与注销程序,研究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优化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功能,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化水平;全面实施简易注销,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

二、国办印发《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一是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同时要求2022年底前编制公布省、市、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二是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增加附加条件或限制。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严肃清查整治各种名义设立的变相许可。三是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对清单内事项逐项明确监管主体,对多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综合监管。对清单内事项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监管规则和标准。

三、国办发布《“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规划》(国办发〔2021〕56号)从完善服务格局、增强服务供给、提升服务效能、加快数字化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明确主要指标、行动计划和重大工程等。在服务内容上,一体推进为民服务、便民服务、安民服务,强化社区养老、托育、医疗、就业、文化体育、退役军人服务等方面的社区服务功能,全面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服务便利化。在服务主体上,强化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中的主体地位,调动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和社区公益慈善资源等社会力量,构建多方参与格局。在服务方式上,强调公共服务、市场服务、自我服务协同发展,鼓励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引导村(居)民广泛参与社区服务。在服务机制上,完善服务统筹、即时响应等机制,健全群众满意度调查评估制度,推广社区服务“好差评”评价激励制度。《规划》明确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等目标。

四、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

《规划》(发改经贸〔2022〕78号)围绕深化现代流通市场化改革、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体系、增强交通运输流通承载能力、加强现代金融服务流通功能、推进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等6大领域,提出18个方面、50项任务举措以及19个具体工程。其中:一是在“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升级行动”中提出开展乡村供销双促行动,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完善并推进“新网工程”,促进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农产品上行,促进工作业品、农资等下行,建设县乡村三级综合为农服务体系。二是在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体系领域完善区域物流服务网络方面,提出要依托商贸、供销、交通、邮政快递等城乡网点资源,完善县乡村快递物流配送体系,提升末端网络服务能力。三是在增强交通运输流通承载能力领域完善城乡融合交通网络方面,提出加快乡村产业路和资源路建设,有效串接田头市场、家庭农场以及供销、邮政快递等网点。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4号)决定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中规定的“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从2021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明确《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六、财政部印发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

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财会〔2021〕37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针对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新增内容,相应地补充了有关会计处理要求。例如,增加关于土地经营权、林权出资的确认、计量等要求;明确联合社应当适用《会计制度》,并对成员社收到联合社的盈余返还、盈余分配等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二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需要,补充完善有关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增设“累计摊销”等13个会计科目,补充充实涉税业务、财政补助资金的有关会计核算等。三是聚焦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并且与正在制定中的财务制度在具体内容上实现较好的协调衔接。同时《会计制度》对于原制度中存在的不全面、不协调之处进行了修订,确保《会计制度》的内在协调衔接。此外,为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财政部同步制定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21〕38号)。

七、农业农村部修订《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主要内容:一是增加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的规定。二是增加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备案工作的内容。三是调整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登记证的肥料范围。规定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四是复混肥料、掺混肥料不再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改为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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