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委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2日 作者: 来源:乌海市供销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密切与农区居民利益联系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基层组织改造、组织体系建设、服务社会化、流通现代化为重点,创新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探索新型城市供销合作社的发展途径,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农牧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开创我市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通过三到五年时间的努力,在系统内构建起比较完善的新型为农服务体系、新型基层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新型社有企业经营服务体系、新型联合社治理体系,使供销合作社与农区居民及市民联结更紧密、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我市农区工作体系和市民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农区居民与市场的纽带,成为市民生活服务的重要平台。

二、完善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体系

按照基层基础坚实、服务功能完备、管理运行规范的要求,根据我市农区实际情况,着力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筑牢为农服务的根基。

(三)加快基层供销合作社恢复重建。按照乡镇行政区划设置,结合各乡镇经济发展特点,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方式,吸纳农区居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基层社社员,建设一批服务功能完善、辐射带动能力强的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把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和生产、生活服务延伸到农区居民身边,密切与农区居民的利益联结。加快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新建基层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规范创办,体现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到2018年底,我市各乡镇实现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基本覆盖,并发展推出1-2个“标杆社”。

(四)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基层社以经营设施、场地、资金入股等方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更多农户开展合作经营。支持基层社围绕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发展产业型和服务型合作社,让更多的农户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开展示范社建设,推进品牌化经营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通过产权联结、项目带动、强化扶持、加强服务等途径,增强供销合作社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联系,不断提高供销合作社系统领办、创办的专业合作社的比重。到2018年底,培育发展2个自治区级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五)加强行业(专业)协会建设。积极发展农产品行业(专业)协会,增强协会服务水平,广泛吸收会员,拓展服务项目,开展标准制定、行业自律、诉求反映、政策咨询、权益维护等综合服务,提高协会的凝聚力、影响力和话语权,增强代表性,为企业和基层组织发展服务。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定工作,承担政府转移的行业管理职能,搭建新的社会服务平台。

三、构建供销合作社社会化服务体系

发挥供销合作社优势,创新服务机制,打造服务平台,拓展服务领域,加快构建面向农区、城区的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六)创新现代农业服务方式和手段。加强与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联合与合作,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推动形成产加销一体化的全产业链经营服务体系。推进农资经营服务网络建设,结合自治区农资物联网应用与示范项目建设,在我市打造“智慧农资”平台,以信息化为手段,为农户提供农资销售、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于一体的综合服务。

(七)搭建农区现代流通服务平台。进一步优化区域流通布局,重点规划建设一批辐射能力强、规模大的区域性仓储中心、配送中心、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搭建为农服务平台。以新合农区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和食盐仓储中心项目为依托,培育发展日用消费品经营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村级零售终端网点建设,构建区有配送中心、乡镇有超市、村有便民店的日用消费品现代连锁经营服务网络。加快推进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鼓励供销合作社采取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加快供销合作社现代物流体系建设,重点发展面向农区的冷链物流。

(八)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适应我市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和农区社区化新形势,通过采取供销合作社筹资主办、与镇、村“两委”联办、组织龙头企业、社会经营户加盟共建等方式,加快建设农区和社区综合服务社,主动承接邮政、保险、电信、电商、快递企业终端业务以及公益性服务项目延伸建设任务,为我市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就业培训等全方位、一站式服务,满足城乡居民多元化、个性化服务需求。倡导农区和社区综合服务社与乡镇中心超市、村级便民店等网点统一规划、一体建设,实现节约资源和“一网多用”。到2018年底,农区综合服务社经营服务范围要覆盖我市13个行政村和涉农社区。统筹整合供销合作社资源,发展城区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在社区自办联办托管社区服务中心、生鲜超市、标准化菜市场,开展城市果蔬连锁配送业务。市供销合作社要继续做好蔬菜直销工作,确保蔬菜直销店发挥稳价惠民作用。积极参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恢复和发展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报废汽车、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拆解业务,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城乡生态环境改善。

(九)积极发展电子商务服务和合作金融服务。顺应“互联网+”快速发展新趋势,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依托全国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平台及其他电商平台,建设区域性电商平台和终端信息平台,推动社有企业与电商网络平台的对接,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打造网上供销合作社。继续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健全农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农区金融等流通服务网络,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积极开展农区合作金融服务,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区资金互助合作。鼓励有条件的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联合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积极开展金融便民服务。   

四、健全社有企业经营服务体系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增强发展活力和提高经济社会效益为中心,全面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加快转型发展,激发社有企业发展活力,提升服务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十)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建立完善社有企业资产监管体制,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社有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市供销合作社通过成立专门的社有资产运营公司,负责社有资产的投资、处置、管理、运营和收益分配。在改革过渡期内,市供销合作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在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市供销合作社要根据社有企业实际需要,切出部分资本收益专项用于社有企业发展。

(十一)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快社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步伐,联合社组建的社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保持全资或绝对控股,确保控制力;对服务城乡居民、公益性较强的企业,要保持社有资本控股地位,确保为农服务方向和公共利益。鼓励社有企业及其参控股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和社会法人资本,吸纳企业高管、分公司经理层、一线员工持股,形成合理的多元股权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鼓励社有企业参与国有、民营企业多元融合,促进产业结构和增长方式转变。

(十二)健全社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社有企业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形成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社有企业治理结构。落实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推动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制度,促进企业规范运营、健康发展。

(十三)深化内部管理制度改革。健全选人用人机制,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任和管理,建立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市场化选聘经理层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形成企业各类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推行以全员绩效考核为基础、工资增长与企业发展相挂钩的分配制度,形成职工收入能增能减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考核奖惩机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健全完善全面预算管理、财务审计监督、资产处置、重大投融资、风险评估防范等制度,推进企业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企,进一步提高社有企业依法治理水平。

(十四)推进社有企业转型发展。加强社有企业间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以扩大联合、优化结构为重点,统筹整合我市供销合作社资源,逐步拓展系统经营服务领域,鼓励社有企业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社有企业加快进入农业开发、电子商务等服务领域,延伸农区、城区的经营服务网络,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充分发挥社有企业公益性作用,认真完成各级政府委托的重要商品供应和储备任务,实现经营性和公益性的有机结合,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食盐、边销茶、冷冻肉等国家储备任务。市盐业公司要结合国家盐业体制改革,积极谋求转型,在保证市场供应稳定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运行质量;市土产公司要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和社会法人资本,形成合理的多元股权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逐步拓展经营领域,提升服务能力和经济实力。

五、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体系

按照社企分开、政事分开的方向,理顺社企关系,健全组织机构,密切层级联系,着力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新型行业指导体系。

(十五)理顺市供销合作社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市供销合作社要加快区级供销合作社重建步伐,健全领导体制,推动社有企业实体化运作,做好对下级社的行业指导工作。逐步完善联合社代表大会制度,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重点抓好联合社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认真履行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职能,贯彻落实好上级社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主动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参与城市经济,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十六)健全区级供销合作社组织机构。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由三区政府依托有条件的现代流通服务企业,挂区级供销合作社的牌子,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用人制度,实现区级供销合作社企业化、市场化运作,使之在推进三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引领农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服务城市、服务民生上发挥重要作用。

(十七)密切联合社层级联系。强化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健全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机制,考核结果通报成员社所在地党委、政府。设立市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市供销合作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20%的比例注入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六、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支持力度

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我市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已有政策,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形成推动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合力。

(十八)加大对基层社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将基层社建设纳入本地区农区经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享受小微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十九)加强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对供销合作社组织的农牧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市区财政根据项目情况安排资金予以支持。落实蔬菜直销、冷藏保鲜等财政补贴资金。赋予供销合作社对财政扶持资金持有和管护职责,财政补助资金由各级联合社作为股本投入项目主体。农区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按照“以股代投”方式交由市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和管护。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国家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国家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优惠政策。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审批权限申请税收减免。市、区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基层社围绕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开展的经营服务项目,享受我市扶持服务业及流通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加强土地政策支持。市、区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要优先安排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实施“新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建设用地,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乡镇政府要按照公益类项目标准,采取政府补助方式解决基层社及其经营服务网络终端、经营服务设施所需建设用地。对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社有企业和基层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用地,经批准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收入收益部分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给同级供销合作社,用于“新网工程”项目建设和改善农区流通基础设施。

(二十一)加强产权政策支持。三区政府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土地、房屋确权工作,因历史原因原始资料不全但供销合作社长期使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现有土地和房屋,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要根据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的申请,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进行确权,简化审批程序,及时办理相关产权证书。经市、区党委、政府批准同意由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土地、经营设施、办公场所等资产,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确权登记,归属社有资产。涉及土地、房产、水电、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等办理过户手续时,免收除工本费以外的过户手续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供销合作社系统过去改制过程中的市盐业公司职工社会保障、盐业公司和土产公司土地、经营场所确权等遗留问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依法统筹解决,优化社有企业改革发展环境。

七、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区居民的理念,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在新时期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

(二十三)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协调推进,精心组织,抓好落实。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各级联合社领导班子。注重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完善干部挂职管理,加大系统内外干部交流任职力度,在选拔、配备、任用供销合作社主要负责同志时,应征求上级社意见。

(二十四)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坚持供销合作社的特定法律地位,更好地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基层社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分别归区级供销合作社和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合作经济。

(二十五)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要健全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机构设置,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提高民主决策和管理水平。创新人力资源开发引进管理,抓好内部干部队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广泛吸引各类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采取公开择优方式选聘各类社会能人充实社有企业和基层社队伍,从而不断优化职工队伍的整体结构,逐步建设一支适应新时期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要求的人才队伍。巩固供销合作社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切实加强和改进作风,加强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不断发展壮大供销合作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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